办理依据
一、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557号发布)第二十条。
二、审批权限依据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第四条。
三、审批条件和申请材料依据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第九条和第十条。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以批准:
1、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4、具有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5、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主要管理岗位人员经食品安全培训,取得《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
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餐饮服务单位未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主体资格;
2、餐饮服务单位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3、餐饮服务单位现场核查不通过。
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