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5年纳税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要求,深圳市国税局联合深圳市地税局于3月1日启动2015年纳税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知照。
一、评价启动时间:2015年3月1日。
二、评价政策依据:《深圳市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
三、评价所属年份:2014年。
四、评价范围: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以下纳税人除外:
(一)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
(二)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足一个评价年度的;
(三)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
(四)尚未结案的;
(五)零散税收纳税人。
五、评价程序:
(一)3月1日——3月6日,主管税务机关初评。
(二)3月9日——3月11日,纳税人申辩。纳税人登录深圳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查看主管税务机关初评结果,如有异议,于3月11日前提交申辩意见,逾期无申辩意见视同同意主管税务机关初评结果。操作说明见附件。
(三)3月9日——3月13日,主管税务机关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复核纳税人申辩意见,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纳税人。
(四)3月16日——3月20日,国地税初评结果比对。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初评结果与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初评结果比对,按照从低原则,确定纳税人2014年纳税信用等级。
(五)4月1日,深圳市国税局、深圳市地税局联合公布2014年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3月9日
附件: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申辩操作说明
1. 纳税人登陆网上办税服务厅,在个人信息提示区里可以看到纳税信用等级,点击查看。如图1.1_1:
图1.1_1纳税人信用等级查看
2. 页面自动弹出今年税务机关给出的初评等级提示,如1.1_2所示;如果逾期进入,页面也会弹出相关提示,并且不能继续往下操作,如1.1_3所示。
图1.1_2税务机关初评等级提示信息
图1.1_3纳税人逾期进入提示信息
3. 点击图1.1_2中的“知道了”,进入今年的纳税信用评价情况表,纳税人可以进行申辩。如图1. 1_4。
图1.1_4今年纳税信用评价情况表
4. 纳税人核实后发现系统初评等级有误,或者存在其他一些情况,可以进行申辩。勾选需要申辩的指标,并且录入申辩意见,然后点击“提交”,则申辩成功。如图1. 1_5。
图1.1_5申辩后的页面
注意:(1)提交生效后只能查看,不能再次申辩 。
(2)纳税人若只是勾选了需要申辩的指标,但是没有录入申辩意见,点击提交,实际是没有申辩成功的,初评等级仍然是税务机关初评的等级结果。
5. 纳税人核实后发现系统初评等级无误,则直接点击返回,回到个人信息提示区,初评等级则为税务机关初评的等级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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