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少列收入、不按规定申报等手段偷逃国家税款被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四稽查局立案稽查,税务机关依法追缴该公司2012-2013年度税费20.17万元、滞纳金4.03万元及罚款9.83万元,合计34.03万元。
据了解,该案件为该局租赁业专项检查案件。该公司2012年度、2013年度已申报缴纳地方各税费合计17.25万元、17.36万元。稽查人员调取了该公司2012-2013年度的会计报表、账簿凭证以及租赁合同等资料。同时,向公司财务总监、会计等人员了解公司经营、财务核算和报税等情况。
检查发现该公司有一部分租金收入没有入账,一部分租金收入记入了“其他应付款”科目,还有一部分管理费收入、垃圾处理费以及车辆月卡费记入了“管理费用-其他”二级科目,以此隐瞒收入,少申报缴纳租赁业营业税。另外,该公司取得的借款利息收入也没有申报缴纳金融业营业税。
该公司每个月都进行绩效考核,并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发放上一季度的绩效工资,但该公司未按照税法规定将当月发放的绩效工资合并到当月工资中进行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也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此外,该公司还存在未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的行为。
税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2至2013年度在账簿上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行为,是偷税行为。
深圳市某物业公司少列收入偷税被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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