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第一稽查局查处了一起以收据和白条虚列成本,偷逃企业所得税案件,依法追缴某园林公司税款、滞纳金和罚款59万元。
该公司经营范围为造林工程施工、园林绿化综合性养护、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的生产、园林景观设计等。2012和2013年度的营业收入资料比较齐全,但成本、费用凭证却残缺不全,很多以白条和收据入账。稽查人员发出限期提供资料通知书,要求该公司提供经济合同、银行往来及合法入账凭证,该公司都无法提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四条和第八条的规定,税务机关采取按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最终追缴该公司税款、滞纳金和罚款59万元。
税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本案中,该公司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因此税务机关采取按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