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某租赁公司扣缴个人所得税未及时申报被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四稽查局立案稽查,并被税务机关依法追缴税款、罚款和滞纳金三项共计300万元。
经稽查人员核查,该公司存大的主要税收问题是已扣“股息、利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未申报缴纳。该公司在2012年和2013年,先后2次对公司90多位股东进行税后利润分配,在账面处理上已体现扣缴应交的个人所得税160万余元,但该公司却没有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检查人员向该公司财务负责人询问为何不及时缴纳扣缴税款,该财务负责人承认是不懂税法,认为税款反正已扣缴下来了,早点晚点交都应该没啥问题。
由于该公司纳税意识淡薄,已扣缴个人所得税而不及时申报,税务机关对其少缴已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定性为偷税,依法追补该公司少缴纳且已扣个人所得税160万余元,加收税款滞纳金、处以罚款140万余元,三项共计300万元。
税官说法:这个案件案情较简单,主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