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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通知书的效力与不予受理的情形

发表时间:2018/02/25  浏览次数:5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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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通知书仅表明商标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受理,并不表明所申请商标已获准注册(因此也没有补发流程)。商标在提出申请之后但尚未核准注册前仍为未注册商标,仍须按未注册商标使用。如果使用该商标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不影响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该行为的查处。

  一般来说,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受理的主要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申请文件缺少申请书、商标图样、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的。
  申请书以纸质方式提出的,未打字或印刷的。
  未按要求使用正确申请书式的;擅自修改申请书格式的。
  申请书上未填写商品/服务项目名称的。
  申请书未使用中文的;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未附送中文翻译文件并加盖申请人、代理机构或翻译公司公章的。
  因未按照要求填写申请书导致无法确定申请人名称、地址的。
  申请书上申请人名称、所盖章戳或签字、所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不一致的。
  商标图样不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
  声明以三维标志、声音标志、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不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
  声明申请注册集体商标,未提交商标使用管理规则、集体组织成员名单的。
  声明申请注册证明商标的,未提交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证明其或其委托机构有监督检测能力的证明文件的。
  声明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未同时提交填写有共同申请人名称并由其盖章或签字的附页的;或提交附页但未声明是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
  申请人为国内自然人的,未提交符合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申请文件的。
  境外公证未同时附送认证文件的。
  未向商标局缴纳规费的。
  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但申请人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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