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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起人:acct  回复数:1  浏览数:2248  最后更新:2023/6/27 23:53:26 by szac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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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t 发表于 2023/3/5 14:09:52
关于2023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2023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会考〔20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
  经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研究决定,2023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以下简称会计资格)考试采用无纸化方式,分别于2023年5月(初级、高级)、9月(中级)举行。现就2023年度会计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
  (一)报名参加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二)报名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和技校)及以上学历。
  (三)报名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3.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4.具备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5.具备博士学位。
  6.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
  (四)报名参加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五)本通知“一、考试报名”(二)中所述技校学历,是指经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技工院校学历。本通知所述其他学历或学位,是指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
  (六)本通知所述有关会计工作年限,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31日;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正式从事会计工作,相应时间不计入会计工作年限;参加中级资格考试工作年限为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
  (七)符合报名条件的在职在岗人员按属地化原则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在校学生,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其他人员,在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报名。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按照就近方便原则在内地报名。有工作单位的,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为在校学生的,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
  所有报名参加考试人员,均在其报名所在地参加考试。
  (八)审核报考人员报名条件时,报考人员应提交学历或学位证书或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应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等材料。
  二、考试科目
  (一)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
  (二)中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
  (三)高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高级会计实务》。
  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初级资格证书;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中级资格证书;参加高级资格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自行下载打印考试成绩合格单,3年内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有效。
  三、考试大纲
  会计资格考试使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2023年度会计资格考试大纲。2023年度会计资格考试大纲将另行公布。
  四、考试时间及考务日程安排
  (一)考试时间
级别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及科目
初级 5月13日至17日 8:30-11:30  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
14:30-17:30 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
中级 9月9日至11日 8:30-11:15  中级会计实务
13:30-15:45 财务管理
18:00-20:00 经济法
高级 5月13日 8:30-12:00  高级会计实务
  1.初级资格考试于2023年5月13日至17日进行,共10个批次。《初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105分钟,《经济法基础》科目考试时长为75分钟,两个科目连续考试,时间不能混用。
  2.中级资格考试于2023年9月9日至11日举行,共3个批次,《中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165分钟,《财务管理》科目考试时长为135分钟,《经济法》科目考试时长为120分钟。
  3.高级资格考试《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日期为2023年5月13日,考试时长为210分钟。
  会计资格考试时间、批次如有调整,将另行通知。
  (二)初级、高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
  1.2022年12月31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以下统称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公布本地区2023年度初级、高级资格考试科目、考试时间、报名日期、报名方式等考试相关事项,并分别抄送财政部会计司和会计财务评价中心。
  2.2023年2月7日至2月28日“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初级、高级资格考试报名系统开通。在上述时间内,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自行确定本地区的报名开始时间。考试报名统一在2月28日12:00截止,缴费统一在2月28日18:00截止。
  3.2023年4月12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公布本地区初级、高级资格考试准考证网上打印起止时间。
  4.2023年5月13日至17日组织初级资格考试,5月13日组织高级资格考试。
  5.2023年5月24日前,召开全国评卷会议,部署高级资格考试评卷工作,印发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6.2023年5月26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汇总本地区初级资格考试所有批次考试数据,在检查数据完整性、进行违纪违规处理后,向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报送上报数据,并附上报数据统计汇总情况表及上报数据清单。
  7.2023年6月7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组织完成本地区高级资格考试评卷工作,向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报送评卷数据,并附本地区上报数据统计汇总表、上报数据清单及评卷工作的书面报告。
  8.2023年6月16日前,完成数据核验后,下发初级资格考试成绩,并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上公布。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同时公布本地区考试成绩、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
  9.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数据核验及评卷质量抽查后,下发高级资格考试成绩,并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公布。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同时公布本地区考试成绩、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
  10.考试成绩与合格标准公布后1个月内,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完成合格人员相关信息复核、确认工作,并向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报送考试合格人员相关信息及书面报告。
  (三)中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
  1.2023年4月20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公布本地区2023年度中级资格考试科目、考试时间、报名日期、报名方式等考试相关事项,并分别抄送财政部会计司和会计财务评价中心。
  2.2023年6月20日至7月10日“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中级资格考试报名系统开通。在上述时间内,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自行确定本地区的报名开始时间。考试报名统一在7月10日12:00截止,缴费统一在7月10日18:00截止。
  3.2023年8月15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公布本地区中级资格考试准考证网上打印起止时间。
  4.2023年9月9日至11日组织中级资格考试。
  5.2023年9月20日前,召开全国评卷会议,部署中级资格考试评卷工作,印发主观试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6.2023年10月12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组织完成本地区中级资格考试评卷工作,向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报送评卷数据,并附本地区上报数据统计汇总表、上报数据清单及评卷工作的书面报告。
  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在评卷过程中,应注意排查雷同试卷,特别是对“同对同错率”较高的试卷,应组织专家进行甄别、判定,确属雷同试卷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进行处理。
  7.2023年10月31日前,完成数据核验及评卷质量抽查后,下发中级资格考试成绩,并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公布。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同时公布本地区考试成绩、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
  8.考试成绩公布后1个月内,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完成合格人员相关信息复核、确认工作,并向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报送考试合格人员相关信息及书面报告。
  五、其他事项
  (一)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应按统一规定的时间、程序组织网上报名工作,严格按照全国统一的考试报名条件审核报考人员考试资格,认真负责地做好报名资格的审核工作。
  (二)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应于考试开始2日前完成对监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培训等各项考前准备工作,于考试开始前1日内完成对所有考点、考场和考试机检测等工作,并做好防范和打击作弊活动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各级考试管理机构要提高服务意识,认真负责,精心细致做好考务管理各环节工作,及时把考试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通知考生,确保2023年度会计资格考试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四)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应按照本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要求,及时研判情况,制定疫情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做好考试期间疫情防控工作。出现突发疫情紧急情况,确实不能正常组织考试的,由省级考试管理机构请示当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后,向社会公告暂停有关考区、考点的考试,并向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备案。相关考试管理机构要向考生做好解释工作。
  (五)因疫情防控原因不能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报考人员已经取得的中级资格合格成绩有效期相应延长1年。
  (六)2023年11月30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完成本年度考试工作有关资料的封存、登记和归档工作,向财政部会计司和会计财务评价中心分别报送2023年度考试工作总结。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1月18日

szacct 发表于 2023/6/27 23:53:27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我市2023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报名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位考生: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3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会〔2023〕1号)有关规定,我省2023年度会计中级资格考试报名将于6月27日开始。为做好我市2023年度会计中级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方式和时间

  我市会计中级资格考试报名实行网上报名缴费、考后资格复核方式,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需在指定时间登录财政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网址:http://kzp.mof.gov.cn)进行报名。

  网上报名、缴费时间为2023年6月27日至7月10日,考试报名统一在7月10日12:00截止,缴费统一在7月10日18:00截止。请考生务必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报名和缴费,错过上述报名时间将无法参加2023年度会计中级资格考试。

  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信息更新

  2023年度会计中级资格考试报名“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系统”将与我市会计人员管理系统进行对接,通过调用我市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信息对考生报名信息进行自动审验,未完成信息采集或信息更新的人员将无法报名。由于报名人数多,报名期间系统访问量大,请考生尽快提前在报名开始前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更新。

  (一)深圳考生登录“深圳市会计管理综合平台”(https://public.szfb.sz.gov.cn/zhcz-accountant/#/portal/home)或通过“深圳财政发布”微信公众号点击“便民服务”的“会计综合业务办理”模块,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以前年度已完成信息采集的考生,请根据个人信息变化情况对个人信息进行更新维护。已在深圳市外完成信息采集的考生,请尽快将会计人员信息调转至广东深圳。具体操作指引详见附件1。

  (二)符合报名条件但因个人信息未更新造成审核未通过的考生,请按照报名网页提示,登录“深圳市会计管理综合平台”填报或修改相关信息。

  (三)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考生应据实填报个人相关信息,如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证书签发机构将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将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信息采集过程中如有疑问,可拨打我市公布的咨询电话(详见附件3)。

  三、报名条件

  报名参加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报名参加会计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三)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四)具备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五)具备博士学位。

  (六)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

  上述学历或学位,是指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应于报名前取得。

  四、关于第二学士学位与双学位的区别

  (一)根据《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87〕教计字105号)规定,“第二学士学位”是指经教育部批准设置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高校,按照招生计划,经统一考试后录取进校学习的一种培养方式,招生对象主要是大学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完成“第二学士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的,由学校发放第二学士学位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其学历层次属于大学本科后教育。

  (二)“双学位”一般是高等学校在教学改革中,为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拓宽知识面,允许跨专业选修课程的学生,在本科学习阶段学习本专业的同时,辅修另一学科专业的学位课程,达到要求者可同时获得辅修专业学科的学士学位,不单独发放辅修或双学士学位证书,其学历层次仍为大学本科。

  因此,“双学位”不属于“第二学士学位”,不能按第二学士学位报考。

  五、报名及考试地点

  我市会计中级资格考试报名按属地原则。2023年度会计中级资格考试报名入口设置“广东深圳”,深圳考生请选择“广东深圳”进入报名。具体报名流程详见附件2。

  (一)符合报名条件且工作单位在我市的在职在岗人员、符合报名条件且学籍在我市的在校学生,符合报名条件且户籍或居住地在我市的其他人员,在我市报名。

  (二)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其工作单位或学籍在我市的人员,在我市报名。

  (三)所有在我市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均在我市参加考试。

  六、报名照片要求

  报名上传的照片将用于制作准考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请考生务必按要求设置和进行操作。

  (一)照片源文件必须是标准证件数字照片(白色背景,JPG格式,大于10KB,像素大于等于295×413)。考生应下载照片审核处理工具,按照规定要求对报名照片格式进行预处理(如照片符合要求,将自动裁切出符合要求的照片;点击“保存照片文件”按钮,保存审核合格后的照片文件;默认文件名为“报名照片.JPG”)。通过审核后再上传照片文件,以免影响后续报名操作。电脑中安装有以前年度照片审核处理工具的,应先卸载。重新下载安装新的照片审核处理工具后,方可正常使用。

  (二)为保证照片清晰度,禁止将像素数量不满足要求的照片放大后使用。

  (三)报考人员应对照片质量负责。如因照片质量影响考试或证书制作和领取的,由报考人员本人负责。

  七、报名费缴款票据获取方式

  方式一:打开“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http://kzp.mof.gov.cn/index.jsp),点击“考试报名”栏目,登录“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选择“网上缴费”后,点击“下载电子票据”可查看和保存电子票据。

  方式二:缴费完成后,进入“深圳财政”微信公众号,点击“便民服务”菜单,选择“非税缴费”进入页面,选择“非税票据查验”输入缴款码和缴款人可查询和下载电子票据。

  方式三:缴费完成后,进入“深圳市非税收入缴费平台”(https://public.szfb.sz.gov.cn/440300),选择“非税票据查验”输入缴款码和缴款人可查询和下载电子票据。

  温馨提示:缴款码即为缴款通知书号码,如通过微信缴费,可关注“非税支付”公众号查看个人交易记录详情获取缴款通知书号码;如通过支付宝缴费,可通过查看账单找到缴费交易记录中的非税缴费详情获取缴款通知书号码。如考生从上述渠道仍无法获取缴款通知书号码信息,可拨打0755-83160036转1转2进行人工咨询(工作日时间开放,如遇忙线可稍作等待后拨打)。

  八、其他事项

  (一)《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网上报名考生信息表》是考后审核的重要材料之一,报名结束后报名系统将不再支持打印。如报考人员遗失或漏打的,在考后资格复核期间登录“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进行补打。报考人员在网上报名成功后,请务必及时打印《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网上报名考生信息表》并妥善保管,待考试成绩公布后,按要求提交资料进行考后资格审核。

  (二)考试使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2023年度会计中级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大纲在财政部网站及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公布,考生可免费下载。我市不组织辅导教材订购。考生在报名时,可点击“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报名系统中的“教材订购”按钮,根据操作提示自愿订购。书款支付、教材配送等有关事宜,请直接与相关出版社联系。

  (三)考生姓名中的冷僻字无法输入的,进入报名系统后,应在姓名中的冷僻字位置,在英文半角状态下输入两个“_”(下划线)代替。报名缴费完成后,请联系我市报名点进行信息勘正登记。

  (四)报名结束后,网上报名系统关闭,考生将无法登录。如需查询报考科目或查询报名状态,可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的“报名状态查询”栏目中查询。

  (五)我市会计中级资格考试实行考后资格复核,考后资格复核时间将另行通知,请报考人员留意深圳市财政局门户网站、深圳财政发布(微信公众号)公布的考后资格复核相关通知,按时按要求办理。

  注:报名成功不等同于考后资格复核,报考人员应认真阅读本通知报名条件,并对照自身条件判断是否符合报名条件。因个人原因导致考后资格复核不通过的,由报考人员自身承担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略)

  1.深圳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注册、个人信息修改、调转操作指引
  2.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深圳市会计管理综合平台报名流程
  3.深圳市会计中级资格考试报名咨询电话

深圳市财政局

2023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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