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辖区内某企业实施税务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少计收入、多计成本费用少缴企业所得税350万余元的问题。经多方收集证据,税务机关最终对该企业的涉税违法行为作出了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的税务处理决定。
检查人员采取电子稽查与询问相结合的手段,在突击检查中对企业下属的多个独立部门进行了全面检查,迅速锁定了企业所得税方面的重大涉税疑点。经核实,该企业没有将全部劳务收入在账簿中确认,少缴了营业税金及附加和企业所得税。该企业还通过多列业务招待费、未实际发生的工资和其他费用,以及一次性列支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等手段,合计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350万余元。
在确凿的证据下,该企业不得不承认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违法行为。检查人员乘胜追击,进一步发现查实该企业存在少申报缴纳房产税、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发票违章等违法事实,并依法进行了相应的处罚,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合计1100多万元。
税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除该法第七条确认的不征税收入外,企业均应当依法确认,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中。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费用扣除的范围和比例作了严格规定,企业应依法执行。在此,税务机构提醒广大纳税人,不要采取不合法的手段去达到少缴税的目的,以免受到不必要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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