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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个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表时间:2015/03/12  浏览次数:3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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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25号)、《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35号)及相关规定,现将我市2014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的范围及对象

  2014年12月31日前登记开业的各类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为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对象。查账征收的纳税人纳税年度内无论亏损、盈利均应根据税法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实施核定征收方式的上述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自年度终了之日起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

  三、汇算清缴地点

  纳税人应向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可登陆深圳地税门户网站(www.szds.gov.cn)进行申报。

  四、申报方式及流程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行网上申报和上门申报两种方式。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汇算清缴时限内,通过网络或上门方式,填写并报送申报表,结清相应税款。纳税人已按照规定预缴税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延期申报的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在核准期限内办理申报。

  五、汇算清缴资料

  进行汇算清缴的纳税人需填写《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必须如实准确填写,不漏项,确保表间及表内的数据勾稽关系正确。如投资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中含有合伙企业的,投资者还应报送《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汇总申报表》。我局试行汇算清缴资料留存备报方式,即经营单位的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年度已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等资料由纳税人自行保存,在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时才需报送。
  
同时,为提高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准确率,规范征纳行为,我局倡导纳税人依据自愿原则,委托有鉴证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涉税鉴证业务,并在汇算清缴申报时提供相关鉴证报告。对纳税人2014年度所得税的申报资料,我局将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核,审核结果作为我局进行税收管理的参考依据。

  六、违章处理

  纳税人如未按税法有关规定进行2014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或未按规定留存汇算清缴有关资料的,我局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其它事项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需进一步了解或咨询有关事项的,请致电深圳地税咨询热线123662,或登录深圳地税网站(http://www.szds.gov.cn)。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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